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刑法加大對困難群體保護 強迫勞動最高可判十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2日 1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漫畫/朱慧卿

  解讀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的亮點之一,是加大對弱勢群體的刑法保護力度。”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王平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增設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近年來,由於器官移植手術技術的不斷成熟和發展,人體器官成了“稀缺品”。一些不法分子採取各種手段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包括採取強迫、欺騙手段,摘取他人人體器官牟取暴利。

  “這種行為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性嚴重。”王平説,由於沒有相應的刑事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不盡一致,導致同案不同判。

  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將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增加為犯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平認為,對本條規定應當作如下理解:

  一是適用本罪名,被害人對於自己人體器官被組織出賣是明知的、同意的。

  二是犯罪分子未經被害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一般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實施上述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幾個罪名,應當選擇其中最重的罪名處罰。

  三是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由於此時本人已經死亡,就不能按照上述罪名處罰行為人,刑法規定依照第三百零二條的“盜竊、侮辱屍體罪”定罪處罰。

  強迫他人勞動最高判十年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原來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王平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對本條作以下幾處修改:

  一是將犯罪主體由“用人單位”擴大為一般主體。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一些地方“黑煤窯”強迫他人從事勞動,社會危害性很大。但因其沒有辦理合法手續,司法實踐中對能否以“用人單位”追究其刑事責任存在爭議,為此,修正案(八)將本罪的犯罪主體由用人單位擴大到個人和單位在內的一般主體。

  二是將犯罪對象由“職工”修改為“他人”。我國現階段的現實狀況是,勞動者不僅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也包括一些被非法招募的工人。為了更加全面地對各種勞動者提供刑法保護,修正案(八)刪除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將犯罪對象由“職工”修改為“他人”。

  三是提高法定刑,將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調整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是將為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手段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本條規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增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近些年來,一些用工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工資現象比較突出,引發大量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危害性很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許多人呼籲將惡意欠薪行為予以刑法規制。

  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王平強調,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惡意”,如果僅僅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僱主的資金暫時週轉不靈而導致工資拖欠,或者由於用人單位或者僱主經營策略失誤而導致的大量虧損,客觀上暫時無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因不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其次,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需要同時具備三個以下條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完善協助組織賣淫罪規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原來規定:“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八)將該款修改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王平指出,作出上述修改的理由,一方面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是否屬於“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從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存在爭論,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另一方面,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該補充議定書要求各締約國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為進行賣淫等性剝削招募、運送、轉移、接收人員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為了履行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刑法修正案(八)將上述內容轉化為國內法,納入我國刑法典。

  本報見習記者李吉斌

  本報記者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