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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劉兆義因貪污受賄等5宗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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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長春5月15日電(記者周立權)1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兆義貪污、受賄、行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法院一審判處劉兆義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兆義先後擔任長春市二道區建委主任、建設局局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二道區英俊鎮黨委書記兼鎮長等職務,他利用職務便利,大肆從事不法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兆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881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兆義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1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劉兆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其他國家工作人員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劉兆義在工程發包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産損失折合143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劉兆義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311萬餘元巨大差額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案發前,劉兆義退還受賄贓款100萬元,案發後,追繳贓款、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1161萬元、美金1萬元、歐元6500元。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兆義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劉兆義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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