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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一鎮黨委書記受賄逾800萬元 一審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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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兆義  資料圖

  中新網長春5月15日電 (劉玉華 張玉卓)長春市二道區英俊鎮黨委書記、鎮長劉兆義貪污、受賄、行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15日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處劉兆義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劉兆義當庭表示不上訴。

  被告人劉兆義原係長春市二道區英俊鎮黨委書記、鎮長、二道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二道工業集中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曾任二道區建設局局長。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兆義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于2012年1月5日向長春市法院提起公訴。長春市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2011年間,被告人劉兆義利用其先後擔任長春市二道區建委主任、建設局局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二道區英俊鎮黨委書記兼鎮長等職務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人民幣19.957萬元;多次應他人請托,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請託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幣858.6萬元、美金2萬元、歐元1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881.5178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16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産損失折合人民幣143.5765萬元;並有鉅額財産人民幣311.3709萬元不能説明來源。案發前,劉兆義退還受賄贓款人民幣100萬元,案發後,追繳贓款、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1161.231萬元、美金1萬元、歐元6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兆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881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兆義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人民幣1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劉兆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劉兆義在工程發包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産損失折合人民幣143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劉兆義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311萬餘元巨大差額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劉兆義所犯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依法均應懲處,並數罪並罰。鋻於劉兆義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以及行賄事實、濫用職權事實,其受賄犯罪有坦白情節,行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有自首情節,對受賄、行賄犯罪可從輕處罰,對濫用職權犯罪可減輕處罰。同時,劉兆義貪污犯罪、受賄犯罪贓款以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違法所得或在案發前退還或在案發後追繳,對其貪污犯罪、受賄犯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還可酌情從輕處罰。

  長春市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兆義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違法所得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熱詞:

  • 劉兆義
  • 無期
  • 鎮黨委書記
  • 二道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