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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整治罕見案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2: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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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報道(2)

  南京“較真”司機狀告交管

  南京市民張先生停車被曝光後,認為交管判罰沒依據,將交管局機動大隊告上法庭。本報曾於今年3月15日進行過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南京白下法院就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違停被曝光,但兩張曝光照都沒禁停標誌

  2011年10月26日上午,張先生開車去江北,經過大橋南路家樂福對面時因寵物犬暈車嘔吐,停車大約4分鐘。事後,張先生接到通知,他因違停被監控探頭拍下,需繳納罰款100元。張先生記得自己進入大橋南路時沒有禁停標誌。為了確認,張先生特意回去看了一圈,發現大橋南路只有南北兩端的路口有禁止停車標誌,中間路段沒有。他又看了一下兩張曝光照片,兩張照片中都看不到禁停標誌。張先生找交管部門申訴,希望撤銷處罰,但交管部門堅持認為違停事實明確。交涉無果後,去年11月18日,張先生將南京市交管局機動大隊告到白下法院。

  曝光照裏應不應該有禁停標誌成爭議焦點

  庭審中,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是,曝光照片中是否應出現禁停標誌。版主“老馬”認為,根據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取證照片中應該包含清晰辨認機動車行駛方向上的標誌指示、機動車尾部全景特徵、號牌號碼等信息,而本案中,兩張曝光照片上並沒有禁停標誌,因此不能作為處罰依據。交管部門則認為,公安部文件屬於推薦性規範,並非強制性規範,也就是説並不強制執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曝光照片可以不拍攝禁令標誌。

  法院駁回上訴,“較真”市民要上訴

  白下法院審理後認為,因鹽倉橋廣場至新民路由南向北路段在鹽倉橋廣場入口處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因此,交管部門認定張先生當天的違停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於張先生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並非我國公共安全行業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對此觀點不予採納。最終,法院認為張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的代理人在其名為“南京老馬”的微博中稱,要繼續上訴。揚子晚報記者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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