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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大盜”石柏魁案終審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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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14日訊 記者李松黃潔 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故宮盜竊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宣判,法院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判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內,趁人不備潛入齋宮內的夾道處,並避開清園工作人員。當晚,石柏魁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後,採用撬鎖、破窗、破墻等手段進入誠肅殿,打破展櫃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該地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鑽石手袋等9件展品。在逃離故宮過程中,石柏魁將其中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其餘四件展品隨後被其扔棄于市內。

  一審法院認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且多次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鋻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判決。

  但宣判後,石柏魁認為量刑過重,隨即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此,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一審法院判決對石柏魁的犯罪事實及所盜物品數量及價值的認定,均為經法定程序審理後屬實的證據所佐證,且于法有據。而石柏魁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又一再實施盜竊作案,使被害單位遭受重大財産損失,顯見其犯罪主觀惡性深,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應予依法懲處。因此,一審法院對石柏魁所作定罪量刑之判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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