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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大盜”終審獲刑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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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高健)昨天,市高級法院對故宮失竊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石柏魁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檢察機關指控稱,去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內,潛入齋宮,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展品金嵌鑽石手袋、金鏨花嵌鑽石化粧盒等共計9件。石柏魁在逃跑過程中,先後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後宮圍墻東北角等處。次日,石柏魁銷贓未果,又丟棄了其餘4件展品。案發後,共有3件展品沒有找回。經核實,被盜9件物品,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投保金額共計41萬元,3件丟失展品金額共計1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盜竊,情節特別嚴重,鋻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處罰金13000元。

  宣判後,石柏魁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其律師提出兩點上訴意見:故宮雖然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不能由此推導出盜竊故宮就要加重刑罰;另外,被盜展品是藝術品,並非文物,不屬於加重刑罰情節,而且因展品丟失,真偽難辨,法院以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投保證明做量刑參考,不嚴肅。

  市高級法院審理認為,石柏魁先後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處盜竊展品及他人財物,係多次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法院已鋻於其具有坦白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做出從輕處罰,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法院沒有採信上訴意見,駁回石柏魁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這一結果,律師表示要會見石柏魁後,再決定是否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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