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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一萬平方米以上工程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0: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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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的區域進行的建設工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轄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佔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在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佔地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新建、擴建道路、橋梁、高速路、管網等重大線形工程。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未經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的,不得開工建設。

  ──《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草案)》

  本報訊(記者陳翔)《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草案)》出臺,根據規定,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轄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佔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否則不得開工建設。

  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草案)》是本年度立法項目。該法規草案已經市政府第14屆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現公開徵求意見。

  拆遷發現史跡立即停工

  《草案》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管理機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物保護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草案》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以下行為:建設易燃、易爆、有腐蝕性以及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工程;經營易燃、易爆、有腐蝕性以及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項目;倉儲易燃、易爆、有腐蝕性以及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物品;進行其他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根據規定,在房屋拆遷、舊城改造和工程建設等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刻、壁畫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保護現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到現場,並於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在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現場。

  經文物部門確認需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損毀或者改變文物原狀。

  歡迎提意見

  提意見和建議請於5月30日前以信函或者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發送至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296號 郵編:510030

  傳真:020-83232558 電子信箱:gzrdjkww@163.com

  聯絡人:莊志雄 聯絡電話:020-832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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