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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議明晰“醉駕入刑”法律模糊地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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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學會、公安部研討建立依法治理酒駕長效機制,專家學者建議——

  明晰“醉駕入刑”法律模糊地帶

  近日,中國法學會、公安部聯合主辦《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一週年專題研討會,總結了“兩法修正案”實施以來取得的成效,並重點圍繞如何正確貫徹執行法律規定,建立依法治理酒後駕駛長效機制進行了深入研討。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後駕駛35.4萬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駕駛5.4萬起,同比下降44.1%。”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説。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醉駕案件5.3萬件,起訴了4.3萬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説。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介紹,截至目前,全國共受理醉駕案件2.3萬件,結案2.1萬件,結案率超過90%。

  這些數據的背後,是“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深入人心,可是圍繞有關“醉駕入刑”執法、起訴和審判的一系列議論卻一直沒有消失。

  “去年‘五一’以來,北京法院已判決411件案件,判決率達95%,全部為拘役實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力介紹。

  可是,北京並不代表全國,部分地區的緩刑適用率較高。今年2月,曾有媒體報道,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辦理的27起醉駕案,涉案危險駕駛人員案發後均被取保候審,在已判決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適用緩刑。

  北京師範大學趙秉志教授指出:“導致這一結果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定刑過低。危險駕駛罪的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不符合適用逮捕強制措施所要求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一條件。到了審判階段,針對採取這類被告人,法院通常會適用緩刑,緩刑適用率因此就居高不下。”

  司法審判結果的不一致,還取決於犯罪證據的提供,進而需要注重執法的效果。目前,這又是一大難題。

  “一些醉酒駕駛人出了事故後,要麼請人冒名頂替;要麼將車門一鎖,扔在現場,然後逃之夭夭。逃走後,有的去醫院打吊針,有的則是大量喝水,等體內酒精代謝完畢後,再到公安機關投案……”清華大學教授張建偉説道,與醉駕刑事犯罪相比,當事人當然願意選擇“妨礙執行公務”。因此,醉駕查處中的逃避檢查,令一線民警難以應對。

  清華大學余淩雲教授指出,需要相關部門儘快出臺一部關於依法查處醉駕行為的執法指南。比如,酒駕嫌疑人不開車門拒絕接受檢查時,執勤民警在履行了必要的警告、勸説等程序後,在保證車內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規定可以破窗。這既有利於規範執法,也能夠有效地幫助一線交警解決執法難的問題。

  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陳冀平指出,要做好醉駕入刑和寬柔相濟政策的銜接,不能用政策代替法律,影響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為此,要統一全國執法、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認識,依法懲治醉駕行為,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應該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意見,對‘醉駕入刑’的法律條文進一步明晰化。”專家紛紛表示。比如,應該進一步細化法律條文中的“情節顯著輕微”,盡可能地掌握醉駕的具體情節;規範緩刑、取保候審的適用標準,對應該嚴懲的知法犯法、多次犯罪行為加重懲治力度,從而合理把握審判的尺度。(記者 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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