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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刪除變更考生誠信檔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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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4日電 教育部今日在其網站發佈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原辦法第三十條增設了部分內容,規定任何組織、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修訂後的第三十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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