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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禁飲食別依賴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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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國安

  5月7日,武漢市政府法制辦公佈《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禁止在輕軌、地鐵上吃熱幹面、帶寵物狗、扛扁擔,違者將被罰五十至一百元。(5月8日《武漢晚報》)

  全國有地鐵的城市不少,很少有通過立法禁止在車廂吃東西的。例如,西安曾經也有這樣的立法建議,但是被否定了。因為審議認為,禁止乘客在地鐵內飲食,雖然符合實際需要,但無法律依據。

  輿論普遍認為,公共場合吃東西只是個人道德行為的範疇,靠法規強制約束不妥當。同時在執法中如遇乘客購買食物上車歸家食用,低血糖病人遇不適需隨時就餐等特殊情況,將很難對此行為進行界定。因此江蘇省出臺的《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就沒有簡單地講不準吃東西,而是強調了不能“造成污染和妨礙他人”。

  現實的情況是,即使立法禁止地鐵上吃東西,最後能否執行是一個問題。相關部門可以禁止地鐵上吃東西,但不宜對該行為進行罰款。武漢人有在車上“過早”的習慣,一種習慣的形成和消除都不是一個靠立法就能立刻解決的問題。在多數人都可能違反規定的現實情況下,法律很難得到落實,畢竟“法不責眾”。

  立法不是萬能的,社會公共秩序的管理還是要靠民眾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凈化。如果宣傳教育不能改變現狀,説明市民整體素質還沒到這一步,文明要求過於超前,那立法也肯定不能解決問題,最後只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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