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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暴力精神病人可強制醫療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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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陳麗平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此外,還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保護強制醫療精神病人權利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為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和諧有序,新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為充分保護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權利,新刑事訴訟法還在審理程序中設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程序。規定,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嚴打腐敗和恐怖活動犯罪

  為嚴厲打擊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對犯罪所得及時採取凍結追繳措施,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同時,也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新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産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産。

  新刑事訴訟法為此設置了對這類案件的具體審理程序。這一程序的設置,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

熱詞:

  • 精神病人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新刑事訴訟法
  • 暴力行為
  • 被告人
  • 人身危險性
  • 恐怖活動犯罪
  • 人民檢察院
  • 違法所得
  • 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