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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債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凍結財産範圍是由於人民財産發生了形態變化
中國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刑事訴訟法。這是這七個字在2004年寫入中國憲法後,又一次被寫入一部重要的中國法律。3月14日上午,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近3000名代表高票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嚴限“不通知”家屬
“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一直備受關注。根據現行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修正的刑訴法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刪除了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
同時,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在審議過程中,我們採納社會各界意見,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條件作出幾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修正案草案提請首次審議時,規定兩種情形可不通知家屬:‘無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公佈後,社會産生一些誤讀,很多人理解為增加了一種不通知的情形,意見很大。”對此,二審稿進一步做了限定。“二審稿通過後,有意見認為步子還可以邁得大些。”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股票等列入可凍結財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債券、股票、基金等列入可凍結財産範圍是由於人民財産發生了形態變化。
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財富增加,財産已經不是過去所説的存款和匯款了。有的變成了基金份額,有的變成了一些股權,財産發生了形態變化。
郎勝説,在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時候,如果贓款贓物等已經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同樣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在固定一些證據的時候,如果這些證據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那麼也同樣應當查封、扣押、凍結。
貪官外逃“人財兩空”
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鉅額財産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對此,刑訴法修正案在“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指出,這一程序的設置,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由於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産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産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陳衛東説,由於這些財産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産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
法律要與時俱進
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修正。16年後,刑訴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表示,這次刑訴法修改最大的亮點是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憲法保障人權原則在此次新修正的刑訴法中體現得非常具體——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的法條增修,都有集中體現。
修正後的刑訴法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條款,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設置了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又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的一些制度,這都將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説:“從刑訴法的制定和修改過程可以看出,我們從強調打擊犯罪發展到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結合我國國情的實際狀況,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向前推進。”
中國的法學家還認為,立法既要前進又不能超越實際。所以刑訴法的修改也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法律還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