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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盜竊“零收穫”也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2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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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裴曉蘭)仇某揣著刀準備盜竊小賣部,還沒得手就被店主的兒子抓住。昨天,豐臺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仇某有期徒刑8個月。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本市首次宣判的“持刀零盜竊”案。

  現年26歲的仇某是安徽省農民,初中文化。2010年,他因販賣毒品被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12月18日刑滿釋放。去年11月24日,他跟隨叔叔來到北京,在豐台區岳各莊批發市場內賣菜。

  檢方指控,去年11月27日中午12時許,仇某在豐台區一小賣部內,攜帶刀具欲盜竊小賣部的財物時被當場抓獲。當日,仇某被警方抓獲。

  法庭上,仇某承認盜竊。他説,事發當天他想買盒煙,進小賣部後發現裏面沒有人,就想偷煙。就在他拿煙時,店主的兒子回來了,和他廝打起來,揪住他的脖領子不放。仇某説,當時他隨身帶著賣菜時切菜用的刀,廝打後刀掉在了地上。小賣部店主隨後也趕回來,和兒子一起制服仇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仇某攜帶兇器盜竊,已構成盜竊罪。他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鋻於他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交代,因此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宣判後,仇某看向旁聽席上的女友開始大哭,他説:“我雖然沒有辦婚禮,但是女友已經給我生了兒子,孩子才剛剛5個月,我希望再輕點,能夠早日與家人團聚。”法官隨後給他解釋了法律規定,仇某隨後平靜下來,表示服判。

  ■法官釋案

  新法規定小偷帶刀就犯罪

  據法官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盜竊罪有數額或者次數要求,即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或者多次盜竊,才能定罪。而盜竊時持刀只是一個酌定的量刑情節,不會因為攜帶兇器就直接認定犯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進行了較大修改,擴大了盜竊罪的打擊範圍,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直接將“持刀盜竊”行為規定為盜竊罪的一種情形定罪處罰,無論是否盜竊到財物,均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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