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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黎明三罪並罰:涉嫌職務侵佔內幕交易違規入股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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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劉璐

  昨日,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招商證券原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違法違規案,其涉嫌職務侵佔3000余萬元、內幕交易漫步者股票並被移交公安機關,違規出資3000萬元購買擬上市公司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5%股權。

  2012年1月10日,證監會對李黎明涉嫌在從事項目保薦期間的違法違規事項立案調查。調查發現,李黎明涉嫌職務侵佔、內幕交易、違規購買所保薦的擬上市公司股權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據介紹,李黎明侵佔招商證券公司資金3000余萬,涉嫌構成經濟犯罪。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作為招商證券保薦團隊負責人,在負責保薦漫步者等多家公司證券發行項目的過程中,以自己實際持有股權並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嘉晨)、萬安嘉晨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名義,或借用無錫同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虛構仲介業務的方式,侵佔招商證券公司資金3000余萬元。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對券商來説,在爭取業務過程中給予工作人員項目承攬獎等屬於正常業務行為,如果李黎明不是通過自己私設的公司名義來獲取獎勵,則未必違規。

  作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利用其弟賬戶在敏感期內交易漫步者股票,涉嫌構成內幕交易罪。2011年3月初,漫步者擬定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3月26日,公告該方案。上述事項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為2011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李黎明利用其弟李某某賬戶在敏感期內交易漫步者股票,買入金額281萬元,實際獲利9萬元。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有關規定,2012年4月11日,證監會已將李黎明涉嫌職務侵佔等經濟犯罪和內幕交易違法犯罪的事實、證據移送公安機關。

  除前述移交公安機關案件外,李黎明還違規出資3000萬元購買擬上市公司江西西林科5%股權。2010年3月,李黎明在擔任江西西林科上市項目保薦團隊負責人期間,以實際控制的上海嘉晨名義,出資3000萬元購買江西西林科5%股權。李黎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牟取不正當利益”和第五條“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的規定,證監會將按照有關程序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由於江西西林科還未上市,目前李黎明的出資行為屬於違規,在李黎明的出資轉讓之前,不會允許江西西林科上市。2011年3月15日,江西西林科的創業板首發申請獲批;2011年7月1日,其由於會後事項再次上會,但被推遲審核;2011年7月29日,其再次上會被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這一案件是主要發生在證券市場保薦業務中的違法違規案件,涉案主體職位較高、涉案金額巨大、涉及業務單位較多、違法事項繁雜,具有較強的典型性。李黎明作為保薦代表人和較高層次的投行管理人員,置法律法規和職業操守于不顧,實施多種違法行為,破壞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正常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實為證券公司投行業務中的害群之馬,其行為相當惡劣,性質非常嚴重,現實警示意義特別突出。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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