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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少女毀容案"宣判 被告人獲刑十二年一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1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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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的周岩(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2012年4月23日 安徽少女遭毀容案開庭 4月23日,庭審結束後,周岩的父親周峰推著輪椅上的周岩離開法庭。當日,合肥少女周岩遭毀容案在合肥包河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不公開開庭審理。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至下午6時左右結束。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剛剛在北京做完手術的周岩22日晚乘坐火車趕到合肥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新華社記者徐子鑒攝

  新華網合肥5月10日電(記者王聖志、鮑曉菁)5月10日下午3時,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花季少女被毀容”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陶某與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係同學關係,兩人在交往過程中産生矛盾,陶遂産生報復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陶某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某家中,在周的臥室內雙方發生爭執。陶打開雪碧瓶,將打火機油潑灑在周的面頸部等處,並用打火機點燃。周的姨娘李某聽見周的叫喊聲,從客廳進入臥室,用被子將周某身上的火撲滅,並撥打120護送周某到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隨同前往。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面頸部及左耳燒傷,所致損傷後果構成重傷,頸部及左手功能障礙構成重傷。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之規定,被害人周某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五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確處理與周某在交往中産生的矛盾,採取極端方式,以特別殘忍手段毀人容貌,傷害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庭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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