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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少女毀容案”宣判 被告人獲刑12年1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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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合肥5月10日電 (記者吳蘭)合肥“少女毀容案”10日在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陶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1個月。而雙方在民事賠償調解方面仍存較大分歧,將另行提起訴訟。

  被告人陶某與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係同學關係,兩人在交往過程中産生矛盾,陶遂産生報復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時許,雙方在周家發生爭執。陶某用打火機油潑灑在周某的面頸部及身上,並用打火機點燃。

  後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周某面頸部及左耳燒傷,所致損傷後果構成重傷,頸部及左手功能障礙構成重傷。被害人傷殘等級綜合評定為五級。

  在10日的宣判現場記者沒有見到周某。周家人介紹説,周某病情仍然較重,且情緒亦處於沮喪狀態。目前正在北京調理身體並準備後期的整形等系列康復性治療。

  該案2012年4月23日一審開庭,在長達9小時的庭審中,雙方分歧較大,在刑事量刑、民事賠償等方面均未能達成一致。

  法院10日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確處理與周某在交往中産生的矛盾,採取極端方式,以特別殘忍手段毀人容貌,傷害被害人身體,導致被害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判處有期徒刑12年1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庭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而受害人家屬則表示對判決不服,將通過當地檢察院5日內對該案提起抗訴。

  周某的代理律師王亞林透露,案件一審後,法院庭後主持民事賠償調解,周家提出一次性賠償200萬元人民幣,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全部費用。但經法院調解,陶家答應最多賠償120萬元,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終結。

  王亞林介紹説,對於該案的民事部分已于5月4日撤訴,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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