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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海縣法院調解一起發回重審及上訪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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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日前,一起兩次被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法院發回重審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經過興海縣法院法官的努力調解,最終使雙方當事人息訴罷訪,握手言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南某某盜竊興海縣河卡鎮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的19頭牦牛,南某某盜牛後以每頭牛16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了牛販子馬某某、馬某。審理中萬某某將牛販子馬某某、馬某一併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2011年4月1日,興海縣法院作出對被告人南某某判處刑罰的同時,判決南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經濟損失3.04萬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某、馬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經濟損失3.4萬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某、馬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後,興海縣法院認為每頭牛1600元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再次判決馬某某、馬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萬某某經濟損失。後馬某某、馬某上訴至州中級人民法院。

  在上級法院審理期間,由於被告人南某某無經濟償還能力,且在獄中服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馬某某、馬某不服判決,上訴至上級法院,萬某某多次前往信訪等部門上訪,要求三被告人給予經濟賠償。

  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再次發回重審後,興海縣法院將此案列為重點案件,圍繞案件“原告要求給予經濟賠償”這個焦點,合議庭法官多次深入雙方當事人家中,開展耐心細緻的説服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通過一次次的調解,承辦法官以情動人、以理服人,經過努力,萬某某提出的賠償金額要求逐漸縮小,馬某某、馬某表示願意賠償,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由南某某賠償1萬元(車輛抵扣),馬某某、馬某各賠償6500元,雙方握手言和。(作者:院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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