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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政府代管拆遷款,只是替民作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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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莫/畫

  近日,江蘇省常州市春江鎮將啟動2000多戶居民的拆遷安置,但在拆遷補償未通知前,拆遷戶們收到一封意見書。意見書稱,政府可代管拆遷款,利息為銀行2倍。如果因子女結婚、購買商品房等其他特殊情況,經本人申請、村委證明、相關部門審核後可以支付。該鎮書記稱,很多人不懂怎麼使用拆遷款,更有人去非法投資甚至賭博。錢不會用來投資,全部存銀行(5月8日《揚子晚報》)。

  出於擔心“很多人不懂怎麼使用拆遷款,更有人去非法投資甚至賭博”的考慮,當地鎮政府想到了代管拆遷戶拆遷補償款的做法,可謂細心週到、體貼入微。並且,鎮政府所説的“利息為銀行2倍”也確實是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了百姓的利益。

  但是,錢是誰的就應該立馬分給誰,任何人、任何單位既不能拖欠,也不能剋扣。更何況,不是所有的老百姓都不懂怎麼花錢理財,也不是政府部門承諾了2倍的銀行利息就能保障老百姓的利益不會受損。關鍵的問題在於,這筆錢的所有權屬於村民,至於村民們怎麼花,那是他們的自由,任何人都無權干涉。

  對於鎮政府而言,代管拆遷款的做法還可能存在多重的違法嫌疑。一者,政府部門承諾的2倍于銀行的利息從哪來?如果真是如官員所説從政府財政中出,那麼,對於全體納稅人而言就是不公;二者,政府部門拿什麼保障不將這筆錢用於投資?政府不能做賠錢的生意,但政府投資也應該受到監督和約束;三者,只要涉及錢的問題,政府部門都應該實現透明化、陽光化,如其不然,高利息的回報背後可能會滋生巨大的權力腐敗。

  政府沒有管錢的職能,也沒有管錢的義務。政府不是獨立的金融機構,不能通過簡單的代管實現盈利。因此,鎮政府代管補償款,是一種權力越界行為。當然了,也有另外一種可能,之所以當地鎮政府要代管這筆錢,可能是“打白條”的行為。也就是説當地鎮政府手中沒有足夠的補償款,只能託名代管。

  為村民們代管資金,在本質上是一種“替民作主”的思維。政府權力有的時候很是溫暖煽情,動不動就拿出“替民作主”、“為民負責”的姿態實現對公眾財産的剝奪。殊不知,這種思維之下,公眾的合法權益非常容易在政府權力向公眾權利轉交的過程中不能受到合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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