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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司法解釋帶來“兩喜兩憂”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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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起訴;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起訴;政府申請強制執行的應審查和裁定;執行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可起訴;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等情形,不準予執行。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4月10日《人民日報》)

  近年來,媒體對形形色色的野蠻拆遷做過不少報道,一些案例手段之惡劣令人觸目驚心。可以説,當前強拆事件之多,對社會穩定帶來的負面影響之大,已經到了難以容忍的程度。在這樣的背景下,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從制度上理順拆遷秩序,防範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違法和侵犯行為,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仔細品讀司法解釋原文,筆者印象最深的,是司法解釋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放在權利平等的起點上,並給強制拆遷劃出了必須蹈行的軌道。與此同時,筆者也覺得,在整個社會對“公共利益”、“合理補償”等概念的理解彈性還相當大的背景下,在法院的現實處境和能量條件下,新的司法解釋給人們帶來的,也許只有程序正義的淺表公平,距離真正“以人為本”式的權利保護,可能還有相當的距離。簡要來説,房屋拆遷新的司法解釋,可以用“兩喜兩憂”來概括。

  先説兩喜。首先是被拆遷者終於“告狀有門”了。多年以來,涉及房屋拆遷類的訴訟,被很多地方法院列入“不予受理”。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訴訟。不能不説,相對於以往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冷落拒絕,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了。

  其次是拆遷的主體——各級地方政府終於被套上了法律的“籠頭”,不能再為所欲為了。在拆遷問題上,主張強拆的地方政府,總是抱怨被拆遷者“漫天要價”,而從來不想一想,在政府和社會各利益群體之間,是否存在著最為基本和公平的博弈,弱勢者的維權通道到底在哪。只想動用權力強行壓制人們的利益表達,社會衝突必然層出不窮。好在新的司法解釋有望遏制這一現象。

  再説兩憂。首先是法律本身的權利保障,是否真的窮盡了所有的公平訴求。強調“拆遷補償不公平不準強制執行”,那麼什麼樣的標準才算公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適合所有被拆遷者嗎?如果多數當事人對法規本身的公平性就很難認可,那“告狀有門”的意義還有多大呢?其次是法院的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是否真能達到新司法解釋的要求。無論是給被拆遷者的訴訟“開閘門”,還是給拆遷者“戴籠頭”,法院辦案的“獨立性”是否會受到干擾,增加的工作量是否會很驚人,都是一個很大的未知數。不用説把每一起案件都辦出質量,即使能做到不推案,不拖案,恐怕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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