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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才被認定"見義勇為"問責還是問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8: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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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山西)運城市鹽湖區贖馬村樊天喜老人,在離世14年後被認定為見義勇為。(2012年5月7日《山西日報》)

  老人見義勇為居然14年後才被認定,這的確讓人高興不起來,也讓人有些費解。老人見義勇為之所以拖到14年後才被認定,筆者以為,既問責又問法。

  問責,因為老人見義勇為是其家人始終沒有放棄,一直奔波在運城市相關部門之間,希望得到見義勇為認定,但卻遲遲沒有結果。好在,今年運城市“兩會”前夕,部分市人大代表將該案反映給市見義勇為協會後,事情才得到實質性推動。經過調查,4月8日,運城市見義勇為協會認定了樊天喜老人的見義勇為行為,並向其家人發放慰問金2000元。顯然,相關部門對該事重視了,盡到了應盡的責任。如果其家人當初的請求,有關部門認真對待,那麼這樣的事會拖至到14年後的今天才解決嗎?

  問法,一個時年72歲的老人在本村學校門房值夜班時遇害,竟然14年了沒有破案,並且以沒有破案,不能確定老人為見義勇為,令人可嘆可悲。是的,案件沒破、罪犯未捕不能做認定,也沒有足夠的證據作支撐不是沒有依據。倘若,該案件一直未破,那麼一個被村幹部和其家人認為的老黨員、老幹部,為人特別好的老人在九泉之下能瞑目?再則,見義勇為是一種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行為,只因現行法律僅規定了侵害人的賠償責任與受益人的補償責任,對見義勇為間接受益人的政府補償責任卻沒有嚴格規定。那麼不是對見義勇為之舉造成了一種傷害,誰還為集體的財産受到侵犯時出手援助?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認為,應從法律上明確政府的補償責任,並根據各地的經濟狀況和見義勇為的貢獻大小、損傷程度等,明確制定出相應的各種補償標準,使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及後續賠償、補助等法制化、規範化。

  筆者以為,這樣建議是明智的、善意的,既明確了責任與義務,使見義勇為規範化、制度化,又有助於保護見義勇為者利益,讓見義勇為者能夠挺直腰板。見義勇為需要公眾的維護,需要得到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但更需要責任擔當和法律的保障。

  不能因為案件沒有破,讓見義勇為不能瞑目,讓更多人的“寒心”,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

  14年才被認定的見義勇為給人們帶來的一些痛,但也給人們帶來思考,責任,應建立在道德公平上,才凸顯人性化;法律,只有在不斷完善中才能更加完善,只有為維護公眾利益才能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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