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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問責標準是回應官員復出質疑的關鍵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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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今世界,建設法治政府已是潮流所在,官員權力與責任對等,利益與風險同在成為必然。自2003年非典事件後,政壇問責之風從中央刮到地方,成為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免職的官員或早或晚地低調復出,卻引起了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甚至質疑。

  其實,“有過之臣能否復用”的爭論自古有之。《禮記禮運》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德才兼備是中國的傳統人才觀,也是群眾對政府官員的基本期望,然金無足赤,人無完人。此爭議雖無定論,但也確實不乏成功範例。如漢代的季布、蕭何、董仲舒都受到過處罰,但復出後在軍事、政治、思想等領域都有一番成就,有的甚至成為千古名臣。

  社會轉型時期,官員必須應當具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反應力和執行力,處理不當必然引起公眾對其能力的質疑。但官員也有成長的過程,復出官員能否在吸取教訓後幹出一番業績也未為可知。因此,能力只是公眾質疑的次要方面,質疑的核心還是問責與復出二者之間內在邏輯的不合理性。

  初唐陳子昂曾作《復仇議狀》,大意是徐元慶為父報仇,殺死仇人後自首,陳子昂認為一方面殺人犯法,應判死罪,另一方面為父報仇合乎禮儀,又應予以表彰。但柳宗元在《駁復仇狀》中批駁此觀點賞罰不明,自相矛盾,並指出“旌與誅莫得而並”。官員的復出也是同樣的道理。問責制度出臺的基本動因就是震懾和懲戒官員,防止“庸官”、“太平官”的出現。免職是很嚴厲的問責措施,前提是官員確實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或者給社會公眾利益帶來巨大的損失,既然如此,又憑什麼恢復領導職務呢?是問責錯了還是復出錯了?

  如果不分良莠地復出,遇到重大問題免職了事,問責制度就變成了權宜之計,成為應付突發事件惡劣影響下的民意、輿論和上級領導的工具。真正有責任的人可能不會被追究責任,問責卻又能成為真正有責任人的避難港。問責失去本意,復出也很容易讓公眾聯想到以退為進的政治權術、暗箱操作的幕後交易等醜惡現象,動搖了問責的權威和公眾的信心。

  用什麼來破解這種悖論呢?復出源於問責,追根溯源,對官員復出的質疑還是由於問責之時就不規範、不統一且少有定論。

  因此,確立官員問責的標準最為關鍵,包括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參照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做到問責手段與官員行為和職責相適應,根據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損失以及相應的應對措施綜合認定:構成瀆職犯罪的,移交法辦;雖不構成犯罪但嚴重失職的,“永不敘用”;屬於其他失職的,則可以採取相應的問責措施。而問責的啟動、調查、結案等也應有程序標準,讓問責能夠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

  無規矩難成方圓,非六律不能正五音。不輕易對官員採取問責措施,但也絕不輕易解除對官員的問責效果。只有從制度上確立了問責標準,從源頭抓起,用統一的尺度衡量,才能減輕甚至消弭公眾對官員復出的質疑。

  (作者單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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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權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