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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價商店將"遍地開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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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省物價局獲悉,《福建省農副産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已出臺實施。《辦法》對平價商店的設立方式和條件、申請程序、經營要求、建設目標、運行機制、引導扶持、監督考核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超市平價蔬菜不得少於5種

  去年7月,我省在福州、廈門部署開展平價商店試點,至今年一季度已發展到1600多家。《辦法》指出,到2015年,全省城鎮居民大中型社區周圍6平方公里內應有1個以上固定或者流動平價商店,在此基礎上向小型社區和鄉鎮延伸。

  設立平價商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二是有相對獨立且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其中設立流動平價商店的經營者應配備一定規模的配送中心和一定數量的售賣車;三是願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擔穩價惠民義務;四是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者申請設立平價商店的,應當向市、縣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後,與符合條件的簽訂協議,允許其懸挂“平價商店銷售點”牌匾。

  平價商店經營者可以在市、縣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公佈的平價商品目錄內選擇具體經營品種。超市銷售平價商品品種不得少於10種,其中蔬菜類不得少於5種。

  5種情況下啟動平價銷售方案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經營者協商,並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是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者超過政府年度控價目標;

  二是食品類價格月同比漲幅超過8%;

  三是豬肉價格月環比漲幅超過3%或者連續兩個月環比漲幅合計超過3%;

  四是蔬菜類價格旬環比漲幅超過10%;

  五是根據市場形勢判斷可能發生價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蔬菜類價格以平價商店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為準,其他價格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未編制統計數據的縣可以參照所在設區市的統計數據。

  果蔬類售價應低於市場均價15%以上

  平價商品中,蔬菜、水果類銷售價格應當低於當地同類商品市場均價15%以上,糧、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應當低於當地同類商品市場均價5%以上。

  當平價商店所在市、縣市場價格回落到上述五種情況規定的漲幅以下並平穩運行超過一週時,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並報同級政府備案。

  根據《辦法》,有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方直接用於支持平價商店建設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應低於基金總額的15%。對整車為平價商店提供鮮活農産品運輸的車輛,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費,並允許24小時城內通行和停靠。平價商店經營者因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等穩價控價政策措施而産生的正當損失,按照“先控後補”的原則給予適當補貼。

熱詞:

  • 平價
  • 低於基金
  • 辦法
  • 商店
  • 蔬菜類
  • 均價
  • 漲幅超過
  • 鮮活農産品
  • 縣人民政府
  • 異常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