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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建立長效機制規範平價商店 平價蔬菜水果低於市場均價15%以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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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價格波動時期,平價商店銷售的平價蔬菜、水果類銷售價格應低於當地同類市場均價15%以上,糧、油、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應當低於當地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省政府日前下發《農副産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從設立方式和條件、申請程序、經營要求、建設目標、運行機制、引導扶持、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平價超市進行規範。

  省物價局負責人表示,福建省去年7月在福州、廈門開展平價商店試點,9月省政府要求在全省鋪開,至今年一季度,平價超市已發展到1600多家。平價商店建設,為去年福建省將CPI控制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和今年初以來穩定物價發揮了重要作用。《辦法》旨在建立長效機制,力爭到2015年,全省城鎮居民大中型社區周圍6平方公里內,都有1個以上固定或者流動平價商店。

  《辦法》對平價商店啟動控價任務設定了具體條件,如CPI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者超過政府年度控價目標、食品類價格月同比漲幅超過8%、豬肉價格月環比漲幅超過3%或連續兩個月環比漲幅合計超過3%、蔬菜類價格旬環比漲幅超過10%等。

  平價商店經營的品種實行目錄管理,考慮到全省各地消費習慣差異較大的情況,平價商品目錄由設區市制定。經營者在平價商品目錄內自由選擇經營品種,但超市銷售平價商品品種不少於10種,其中蔬菜類不少於5種。

  只要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一定經營規模、願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擔穩價惠民義務的經營者,都可以申請經營平價商店。平價商店可採取以下方式設立:在超市設立平價銷售區(櫃);由糧食經營企業、商業零售企業、農副産品生産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設立固定平價商店;由物流企業、農副産品生産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流動平價商店等。

  《辦法》規定,有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方直接用於支持平價商店建設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應低於基金總額的15%。政府對經營者因執行控價任務的損失,按照“先控後補”的原則進行補貼。為平價商店提供鮮活農産品運輸的車輛,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費,並允許24小時城內通行和停靠。(記者 潘園園 通訊員 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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