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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放火不划算 殃及他人被判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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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近日,蘿北縣的李某因為一點小事和宋某發生爭吵,結果卻“殃及池魚”,把“火”發到了宋某兒子及其鄰居頭上,結果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原來,被告人李某酒後到江邊準備下江游泳,此時恰遇同村農民宋某到江邊倒垃圾。李某以宋某亂倒垃圾影響其下江為由,與宋某爭吵起來。而後余怒未消的李某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宋某兒子家豆秸垛點燃,並導致了燒燬相鄰三家共7車豆秸、14棵楊樹的後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因被告人李某在歸案後能自願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同時考慮未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本案的具體情節,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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