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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明確侵犯個人信息處罰追責標準是根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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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刑辯律師錢列陽日前就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明確侵犯個人信息處罰追責標準是根本

  受訪對象:

  錢列陽: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業務委員會主任、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核心觀點:

  ●應明確刑法條款中關於“情節嚴重”的界定標準

  ●應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刑事打擊範疇

  ●應出臺一個與之配套的行政處罰標準規制此類行為

  記者:請您先為我們介紹一下,目前我國刑法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都有哪些相關條款?

  錢列陽:2009年2月通過並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旨在對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刑法第253條規定如下: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記者:司法實踐中,因刑法第253條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多見嗎?為什麼?

  錢列陽:雖然當下公民信息被洩露、相關權益被侵害的事件層出不窮,但刑法新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3年多來,依此條款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卻並不多見。

  距此罪入刑長達近1年時,2010年1月4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周建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此案被稱為 “全國首例侵犯個人信息安全案”。在這起案件中,周建平被判刑的主要原因是:通過兜售 “廣東省政府官員”通訊錄,謀取非法個人利益,並且後果嚴重。周建平也由此成為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這一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造成如今這種“有法難依”、“有法難判”的尷尬局面,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本身存在著漏洞,可操作性欠佳,而本罪適用相關的司法解釋又沒能儘快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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