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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醉駕入刑"第一人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6: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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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刑還需要細化?

  最高法應儘快出臺司法解釋

  根據媒體報道,在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看來,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本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張金澎:

  法律已經明確了加大打擊醉駕的力度,但是確實沒有細則,可能在立法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那麼最高法院確實應該拿出一個更有可操作性、能指導實踐工作的司法解釋來,尤其是在張副院長髮表了自己的看法之後,這個詳細的司法解釋必須儘快出臺,因為目前的表態足以影響具體的司法實踐。如果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趕緊明確下來,將非常不利於法院的審理工作。

  李明:

  法律規定的是“醉駕入刑”,根本沒有任何修飾詞,那麼就是説一旦醉駕就必須判刑,這本來沒有任何歧義啊,從司法界到我們司機再到大眾,都是這麼理解和認為的,可是如今卻被説出歧義來了。既然有了這個歧義,那就趕緊出規定吧,別讓我們糊塗下去了。

  我覺得醉駕就應該嚴查、嚴判,醉駕有可能給無辜的另外一個人、一個家庭乃至幾個家庭帶來滅頂之災。你看最近的幾個醉駕司機,都是明知故犯,這是必須懲戒的,而且拘役幾個月並不是特別重的懲罰,怎麼就不能接受?

  @20℃的心: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既然刑法已經確定醉駕要追究刑事責任,為什麼還要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不管情節嚴重與否,只要醉駕,就要負刑事責任,就像殺人,不管殺一個還是殺十個,都是一樣的。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條根本不適用在這裡,所有醉駕,只要還沒撞車,都可以認為是危害不大,難道都不是犯罪?那刑法修正案(八),還有必要存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