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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非領導專車”不是違規配車的理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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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網友稱陜西安康市高新區管委會主任的座駕為一輛百萬元的進口轎車。對此,管委會回應稱,該車為工作需要統一調配,沒有配備給領導個人具體使用。(5月5日《西安晚報》)

  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訂和發佈《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該管委會只能按照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的標準配車,即“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現在,他們配備百萬元的進口車,價格超過國家規定的5倍,這種是嚴重違規的做法。

  事實上,“中央國家機關除了部長級別的幹部配有專車之外,廳局級幹部基本都沒有配備專車,如果需要用車辦公事,只要打報告到車隊調度就可使用”。安康市高新區管委會如果真的給主任配備了專車,只能是在配車對象和配車標準上雙重違規。

  而由所屬企業購車給上級機關使用的做法還是違規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的車輛”。

  對於佔用下級單位車輛,同時又是超標配備的車輛應該怎麼辦?《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説得很清楚,“超編制、超標準配備的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公務用車,由本級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收回和處理”。

  總之,違規配車問題應該有人來管,違規所配的車必須按照規定處理,不能因為通過糊弄公眾平息輿論就可以堅持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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