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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路虎撞人案”宣判 肇事司機獲刑4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網-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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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7日訊 日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對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哈爾濱“路虎車撞人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對肇事司機霍鵬的指控,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6月17日零時20分許,霍鵬超速駕駛一輛未懸掛號牌的路虎吉普車,在南崗區中山路上追趕在其前面行駛的寶馬車,途經中山路與革新街口時,將行走在人行道上的黃瑛撞倒後拖行百餘米,致其當場死亡,霍鵬駕車逃逸。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當年6月22日,霍鵬迫於壓力到哈爾濱交警南崗大隊投案。9月6日,公安機關以霍鵬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訴。南崗區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此案進行認真審查。

  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霍鵬駕駛從朋友處借來的路虎車從長春出發未懸掛號牌,肇事前,三輛轎車超速追逐競駛,肇事者在肇事後轉移車輛、逃逸。經哈爾濱市駕友交通事故鑒定中心鑒定:肇事時車輛時速為108公里(中山路事發路段規定限速60公里);肇事後發動機罩呈褶皺變形且大面積塌陷,最深達10CM,駕駛及副駕駛位安全氣囊彈出;黃瑛係因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傷害而死亡。今年2月8日,南崗區檢察院對霍鵬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對霍鵬指控罪名成立,鋻於被告人係初次犯罪、認罪、悔罪,有自首情節,肇事車主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因此對其減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説法

  南崗區檢察院公訴科辦案檢察官李文婷認為,檢察機關之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訴,是因為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持的主觀心理是故意還是過失。案發前,本案被告人駕駛車輛不懸挂車牌,給自己的違法行為逃避處罰創造條件;作為外地人的被告人在路況不熟的情況下,超速追趕前車,對自己超速駕駛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案發後,轉移車輛然後逃逸。這些都説明被告人對自己行為所持的心理是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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