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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500萬元並沒賺到高利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0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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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年男子張,經商發家,是朋友圈內名聲在外的有錢人。因為閒錢充裕,2009年年初,一家企業找到張,欲借500萬元以解燃眉之急。

  “借錢可以,但利息咱們得好好商量一下。要是低了,這錢我可不借。”張稱,自己放款存在不小的風險,為此提出500萬元的月息為4%。因企業著急用錢購買原材料,對於高息也只好同意。2009年7月15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2009年10月15日還本付息,並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4%。此後,張借給企業500萬元。2009年8月,企業依約支付給張一個月的借款利息20萬元。但此後,無論張如何催要借款,對方不僅遲遲不還,甚至連之前承諾的利息也就此拒付。

  為此,張將企業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償還500萬元借款、支付295萬元利息,並承擔至償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認為,張提供的《借款協議》等足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並且兩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對於4%的月息要求,法庭當庭予以駁回。根據法官解釋,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有明確限制,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終,判決企業返還張的借款本金5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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