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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摩托車及小汽車者均不可享受低保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2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互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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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意見”6月實施 申請者家庭貨幣財産人均不超24個月低保標準同時──

今年6月1日起,本市將對享受低保等社會救助的人群實施新的申請、認定標準。屆時,申請者家庭貨幣財産人均不能超過24個月低保標準。

同時,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小汽車、普通摩托車等機動車,承租公房和擁有私房超過兩套且總面積大於50平方米,以及其他擁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的情況,均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條件。

瞞報財産、收入的申請者將被納入誠信“黑名單”。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市民政局已制定《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對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作出細緻、明確的認定,該意見將於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屆時,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有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准將進行調整。

解讀

調整1

彩票保險收益 納入收入審核

指導意見大大細化了家庭收入的認定範圍。家庭收入被具體細化為5個類別。其中明確彩票和保險等收益、稿費、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住房公積金等均被納入審核範圍。

根據將實施的意見,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收入認定標準仍規定為:申請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應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申請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應低於當地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調整2

家庭貨幣財産 人均不超24個月低保標準

新的認定標準實施後,申請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擁有應急之用的以下貨幣財産總額,人均應不超過24個月城市低保標準之和。

這些貨幣財産具體包括: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商業保險;公司、企業等個人名下註冊資金;以及當地區縣民政部門規定,需要記入認定範圍的其他貨幣財産。

以今年為例,根據2012年的最新調整,城市低保標準從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調為520元。以此計算,申請低保者其家庭人均貨幣財産總額將不得超過520(元)24(個月)=12480元。

調整3

家有小汽車 不符合救助條件

新的認定標準實施後,家庭財産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會救助條件。

具體條件包括: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普通摩托車(不含殘疾人專用摩托車);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兩套及以上(房屋累計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積低於10平方米的除外);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

調整4

核對任一時點 認定家庭財産

根據即將實施的指導意見,民政部門應對申請人家庭自申請當月起的前12個月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核對期內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攤到月計算。

新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在社會救助審批過程中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産。

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等,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産。

調整5

瞞報財産半年內取消申請資格

相比現行的社會救助政策,指導意見中增加了對瞞報、謊報家庭收入及財産行為的處罰措施。

指導意見規定,經核對,申請人填報情況與核對結果不符,存在故意瞞報、虛報家庭收入和財産狀況,以騙取社會救助的,以及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存在上述不良行為的,該家庭自申請結果告知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不具備該項社會救助申請資格,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條件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收入+財産”

指導意見中規定,本市居民申請本市社會救助時,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應由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進行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或對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復審,認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條件。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財産和其他基本情況。

新政對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産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的主要職業及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工資、薪金、加班費、各種獎金、各種津貼補貼、稿酬等收入。

●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獲得的凈收入。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轉包等收入;從事種植、養殖等農副生産勞動獲得的純收入的總和等。

●財産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産、不動産所獲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保險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主要包括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贈與和贍養等。

家庭財産──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産和實物財産等內容。

主要包括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

注:國家和本市有明文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和財産範圍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對象:申請人+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對象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主要涉及對象: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民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確定認定對象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否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民政部門可對認定對象家庭成員之外的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指《婚姻法》規定的相關人員。

熱詞:

  • 低保者
  • 家庭經濟狀況
  • 社會救助
  • 扶養
  • 家庭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