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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排水設施最高處罰1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0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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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杜娟 通訊員盧紹琨)全國第一部對水務管理的地方性立法《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5月1日起實施。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

  城市建設地面硬底化和排水設施的不配套是導致城市內澇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專家指出,必須從源頭上控制排水秩序,採用透水材料、建設蓄水場所等工程措施,從而起到滯留雨水,緩和下游排水壓力的作用。

  對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排水工程。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標高。同時,《條例》還加大了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對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建設單位擅自抬高地面標高以及各類損害排水設施並造成損壞等行為,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整改、修復或者賠償。

  加大了對違法排水行為處罰力度

  《條例》加大了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對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擅自抬高地面標高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各類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修復或者賠償,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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