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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可組織移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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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網訊 記者秦海峰報道:4月28日,大江網記者獲悉,《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禁止圍湖造地,已退田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退出後的舊房必須及時拆除,禁止移民返遷;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移民。

  禁止在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事填埋濕地等八類活動

  《條例》禁止在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非法圍(開)墾、填埋濕地,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擅自採砂、採礦、挖塘、揭取草皮;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濕地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

  《條例》禁止破壞魚類等水生物洄遊通道,禁止採用炸魚、電魚、毒魚、耙網、定置網、機動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和漁具捕撈魚類、螺蚌及其他水生動物,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禁止採用天網、投毒、強光、倣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擅自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破壞重要濕地保護監測設施及場地;禁止其他破壞重要濕地的行為。

  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可以組織移民

  《條例》規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鄱陽湖候鳥越冬期。候鳥越冬期間,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不得從事破壞候鳥棲息和覓食環境的活動。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為鄱陽湖水域禁漁期;鄱陽湖魚類的越冬場所實行季節性輪流休漁港製度。

  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應當保證江豚和其他水生動物的洄遊通道暢通,確需在洄遊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電力、航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並徵求農(漁)業和有關濕地主管部門的意見,如果有影響,應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根據《條例》,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禁止圍湖造地,已退田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退出後的舊房必須及時拆除,禁止移民返遷;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移民。對遷出後仍從事農業種植的移民,應當安置到人均耕地較多的地方;安排給移民的耕地,應當不低於當地的人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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