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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數十次違章停車不被告知像在挖陷阱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互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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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廈門的羅先生在自家小區附近,因為“違章停車”被處罰60多次,其中四五十次是在同一地點。這些處罰作出後,思明交警大隊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羅先生辦理車輛年檢才發現。他認為交警濫用職權,目的是為了罰款,於是提交了66份起訴狀,告了交警66次。2月1日,羅先生收到交警部門的66份答辯狀,答辯理由基本一致,處罰無不妥。

  司機交通法規意識淡薄、抱著僥倖心理在不該停車的地方停車,是釀成其在同一地點被處罰四五十次的直接原因。但是交警利用未經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攝像頭取證,不採取貼罰單或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機,以至於司機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違章四五十次。這不是挖陷阱“坑爹”嗎?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由此,所謂“處罰無不妥”的答辯理由很難站住腳。從某種意義上説,交警部門的懶政執法邏輯比四五十次違章更值得質疑,交警部門執法不規範、工作缺位才是司機在同一地點多次違章的深層次原因。

  現實執法生態中,執法經濟思維還有一定市場,有些單位、部門存在釣魚執法、養魚執法,以收取罰款與滯納金的部門和執法者並非個例。

  交通違法處罰不能重罰輕管,更不能為了管而管,為了罰而罰。交警對司機每一次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及時執行處罰,對司機是一次警示教育。這是對司機,也是對交通安全負責。試想:如果從第一筆處罰開始,就告知司機,司機還會連續幾十次在同一地點“跌倒”嗎?司機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重復違章,交警部門收取罰款倒是省心省事,但是交警部門的職能也因此嚴重弱化、異化。交警除了收到更多的罰款以外,對司機,對維護交通秩序沒任何好處。

  在汽車社會裏,無論從行政處罰的程序與效果,還是從保障交通安全的層面考慮,及時執行交通違法處罰,“治病救人”非常必要。“馬路殺手”的教訓很多,交通擁堵壓力很大,交通安全需要警鐘長鳴,更需要交警部門從中檢視執法規範,完善管理細節,維護執法公信力。

 

熱詞:

  • 司機
  • 交警部門
  • 馬路殺手
  • 交通安全
  • 交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