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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募捐了 相關條例五一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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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募捐了

  《廣州市募捐條例》五一起施行,全國首創制度鼓勵民間慈善發展

  《廣州市募捐條例》將於2012年5月1日起實施。按照“寬進嚴管”以及“陽光募捐”的思路,《廣州市募捐條例》針對廣州市募捐工作中存在的“募捐工作成本高、多頭超募、諾而不捐、剩餘財産處理難”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鼓勵民間慈善組織

  為解決民間慈善募捐無法可依的問題,《條例》第五條設定了6類社會募捐主體,“本條例所稱的募捐組織是指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以及根據本條例取得募捐許可的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據悉,將民辦非企業單位擴大為募捐主體,是一項在全國具有首創性的改革措施。它從制度上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為民間慈善組織提供了與公辦慈善組織公平競爭的環境。

  備案許可才能募捐

  2011年發生的“郭美美事件”暴露出對慈善組織監管力度不夠、募捐過程不透明等問題,《條例》規定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3類社會組織向市民政局備案後才可募捐,以規範這類組織募捐的程序。另外,《條例》第五條規定,慈善公益類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必須取得市民政局的許可後方可募捐,並規定須符合“為扶老、助殘、救孤、濟困或者賑災的目的”而募捐。

  《條例》要求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募捐組織在募捐前、募捐組織在募捐時、募捐組織在募捐活動結束後以及募捐組織在募捐財産使用期限屆滿或者期限每滿一個年度後,向社會公佈包括募捐公告、募捐情況以及財産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市民政局在其網站上為募捐組織免費提供信息發佈平臺,並將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

  募捐超收有法可依

  針對多頭超募的問題,《條例》第九條規定,多個募捐組織就同一項目或者受益人分別制定募捐方案,且各組織募捐財産數額目標之和明顯超出實際需要的,市民政局應當要求相關組織修改方案。針對假捐以及承諾捐贈而不履行的問題,《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捐贈人不能當場履行捐贈承諾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可以公證。捐贈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議的,募捐組織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起訴。

  《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七條還規定,募捐組織向市民政局募捐備案或者申請募捐許可時,應當提供包括有剩餘財産處理辦法的募捐方案,募捐組織應當按照募捐方案的規定使用剩餘募捐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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