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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5.1實施募捐條例 對諾而不捐者可提訴訟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1日 01: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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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募捐財産使用必須公開,對於詐捐者可以依法起訴,募捐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記者4月29日從湖南省政府新聞發佈會獲悉,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湖南省募捐條例》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5月1日起施行。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募捐主體資格不明確、募捐程序失范、募捐財産管理不善、使用不透明,“騙捐”、“詐捐”等熱點問題,《條例》一一作出相應的規範。

  《條例》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返還募捐財産,可以處違法募捐財産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

  對於如何從根本上扭轉募捐組織募捐財産使用不公開、不透明的固有頑疾,《條例》設計了四次強制公開制度,即募捐人信息公開、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財産情況公開和募捐財産使用情況公開,意圖“把募捐放到玻璃箱裏操作”。

  《條例》規定,捐贈人不能當場兌現捐贈的,募捐人應當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並可以申請公證。捐贈協議應當載明捐贈財産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和兌現時間等內容。捐贈人到期不履行捐贈協議的,募捐人應當催告履行;捐贈人無法律規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況公告書中載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條例》規定,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財産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發佈募捐財産使用情況公告書。《條例》還明確規定,募捐財産按照約定或者計劃用途使用後有剩餘時,募捐人應當在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基礎上,將剩餘部分繼續用於與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益事業。資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實現時,募捐人應當終止資助,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將剩餘的募捐財産退回募捐人。

  捐款去向應限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