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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法突出國家保障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2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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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霍小光 崔靜 鄒偉)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專門就軍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針對相關問題,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孫黃田回答了記者提問。

  健全四項保險待遇

  問:依據軍人保險法和現行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險待遇?

  答:依據軍人保險法和現行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可以享受4項保險待遇。

  一是軍人傷亡保險。主要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二是退役養老保險。為保障軍人退役後“老有所養”,軍人保險法規定,軍人退役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解決,減輕了地方政府負擔,保證了軍人養老保險待遇的有效落實。

  三是退役醫療保險。明確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幹部和士官,每月按規定繳費,軍隊給予同等數額補助。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費,全部由軍隊補助。軍人退役時,將退役醫療保險資金轉移到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是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明確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

  維護軍人保險權益四大亮點

  問:這次軍人保險立法,在有效維護軍人保險權益上有哪些突破和亮點?

  答:一是確立了軍人保險的法律地位。軍人保險法將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制度上升為法律,增強了權威性和約束力。

  二是突出了國家的保障責任。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三是完善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辦法。將現行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範,保證軍人退役後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四是搭建了軍人保險發展平臺。

  強化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問:軍人保險基金如何籌集並實施管理監督?

  答:軍人保險法規定了軍人保險基金的三個籌資渠道:個人繳費、中央財政撥款和利息收入等資金。中央財政撥款是軍人保險基金的主渠道。

  軍人保險法要求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範圍或者改變支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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