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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傷亡保險金國家承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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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軍人保險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6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法律規定,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法律明確,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這部法律按照事權和財力相匹配的原則,將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範,保證軍人退役後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軍人保險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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