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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報:依法推動軍人保險事業科學發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6: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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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個歷史性的時刻:2012年4月27日15時03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獲得高票通過,共和國第一部就軍人生活待遇頒布的專項法律正式誕生!

  將軍人保險上升到法律高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關心愛護廣大官兵及其家屬的生動體現。

  曆盡天華成此景。從議案提出到法律通過,《軍人保險法》經過了14年的辛勤耕耘。最終誕生的《軍人保險法》,回應了三軍將士的期待和關切,有力推動了軍人保險事業的科學發展。

  保障軍人權益的必然選擇

  軍人是人民權益的保護者。但是,軍人自身權益如何保護?尤其是如何妥善處理軍人傷亡補償,退役後養老、醫療保障,以及配偶隨軍後的保險等問題,使軍人流血、流汗不流淚?廣大官兵滿懷期待,社會各界深切關注。

  1998年8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正式施行。從那天起,軍人一旦因戰、因公犧牲或者致殘,除由政府發給撫恤金外,還將得到一筆保險金,我國軍人保險制度化建設邁出了歷史性一步。

  10多年來,我國相繼建立了軍人傷亡保險、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軍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制度,軍人保險制度體系基本形成,保險範圍不斷擴大,待遇水平不斷提高,這些制度減輕了軍人後顧之憂,穩定了部隊,對激發廣大官兵更好地履行職責,增強軍隊凝聚力、戰鬥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軍人保險非要立法不可嗎?用行政手段推動軍人保險制度建設不可以嗎?在軍人保險立法啟動之初,軍內外還有許多不同看法。面對國家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發展形勢,黨中央、中央軍委審時度勢,決定從有利於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長遠角度出發,推動軍人保險立法工作。

  1998年3月7日,在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30位軍隊人大代表提出了《關於儘快建立國家軍人保險制度的立法問題》的591號議案。同年11月4日,九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對591號議案的處理建議,同意由全國人大有關機構與軍隊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一部比較完整的軍人保險法律,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99年1月,中央軍委將調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草案)》列入了軍委年度立法計劃,將任務下達給了總後勤部財務部。

  就軍人生活待遇問題進行專項立法,這在新中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調研起草《軍人保險法(草案)》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社會管理的重大創新。”社會保障專家、全國人大常委鄭功成教授説:“在利益訴求多元化的今天,軍人保險立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軍人權益保護創新的良好開端。”

  法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體現。2000年6月,四總部有關部門,成立了以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為組長的《軍人保險法(草案)》起草組,軍人保險立法工作正式啟動。從那天起,起草組肩負著反映軍心民意的重任,開始了長達10多年的艱苦探索。

  調查研究是謀事之基、成事之道,是起草《軍人保險法(草案)》的前提和基礎。2000年11月,起草組組成4個調研組,對15個省市和軍隊86個不同類型的單位進行了密集式調研,召開了由1257人參加的各類座談會,收集了12萬餘個數據。通過調研,共識逐步形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儘快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軍人保險權益,是確保軍人依法分享國家改革發展成果、保持軍隊穩定的需要,是新世紀新階段時代發展的需要。

  “軍人必須以堅強剛毅的形象展現在人民群眾面前,讓人民群眾相信我們能夠承擔起保家衛國的重任。但是軍人也是有社會屬性的人,也會有常人一樣的利益需求。”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孫黃田對記者説:“《軍人保險法(草案)》起草組成立伊始,就深切地感受到全軍官兵的重托和期盼。”

  法律必須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這就要求立法者不僅要深入傾聽廣大官兵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也要大膽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和做法。2001年11月,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立法考察團,對馬來西亞、韓國和芬蘭的軍人保險情況進行了訪問考察。2002年4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全國人大軍人保險立法考察團,對德國、法國的軍人保險進行了訪問考察。

  對國內外客觀詳實的調研,為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人保險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撐。

  走向法制建設的必由之路

  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與立法工作緊鑼密鼓進行相對應,我國的軍人保險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不僅為保障軍人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為軍人保險立法提供了紮實的理論、政策基礎。

  軍人傷亡保險制度自1998年8月1日實施後,先後兩次提高保險金給付標準。

  2000年1月,伴隨著新千年的鐘聲,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正式開始實施。全軍師以下幹部和士官在我軍歷史上首次建立了軍人保險個人賬戶,使廣大官兵在服役期間既享受免費醫療待遇,還參加了由國家每月給予補助,進行個人賬戶積累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這項制度就像“接力棒”一樣,同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起來,使軍人退役後,可以順利地走進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的大門,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2002年9月,為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發放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規定軍官、文職幹部從轉業到企業的當月起,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國家對轉業到企業的軍官、文職幹部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004年1月,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辦法開始實施。以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無法就業的隨軍配偶為主體的10余萬人,不僅每人每月可以領取基本生活補貼,還可以接轉和建立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並享受國家給予的養老保險補助和醫療保險補貼。

  2006年6月,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辦法開始施行。規定軍隊聘用的文職人員執行所在地事業單位養老、醫療、失業、生育等保險待遇政策,聘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0年1月,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機制,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開始施行,軍人保險利用社會資源,向市場要保障力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制度的完善為立法奠定了堅實基礎,但是制度不能代替法律。這些軍人保險項目解決的都是關係軍人切身利益的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使之上升為具有穩定性、強制性的國家法律。

  2001年4月,“全軍軍人保險立法理論研討會”在武漢召開,與會代表就軍人保險的地位與作用、軍人保險制度與現行社會保障等制度的關係、軍人保險與軍人權益保障等15個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形成了40萬字的研究成果。

  2006年9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立法研究》,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填補了軍人保險立法的理論空白。

  2008年7月,“軍人保險立法專題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會議就軍人保險立法涉及的軍人保險制度模式、保險項目設置、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並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達成了廣泛共識。

  2010年12月,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國軍人保險發展戰略研究》完成,對研究擬制《軍人保險法(草案)》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並被評為“第五屆全軍軍事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

  從2000年11月9日形成第一稿起,《軍人保險法(草案)》先後16次徵求軍隊和地方各方面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起草組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上百次調整和修改。

  集眾智、求共識,10多年的辛勤耕耘,10多年的執著追求,讓這部法律一步步走向成熟。

  關愛廣大官兵的生動詮釋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高度重視,無比關心推動軍人保險事業科學發展。

  2005年12月21日,中央軍委擴大會議指出,軍人保險制度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勞動人事制度、公務員制度、社會保障方式改革的趨勢,積極主動地同國家有關部門協調,逐步進行調整改革。

  2011年4月18日,總後勤部領導辦公會議審議了《軍人保險法(草案)》,認為草案呈報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2011年4月22日,《軍人保險法(草案)》經四總部首長審簽後,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呈報。

  2011年4月2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分別向中央國家機關、各省市自治區、軍隊各大單位和武警部隊,共120個單位徵求了對《軍人保險法(草案)》的意見。

  2011年10月20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了《軍人保險法(草案)》。會議認為軍人保險立法是一件惠及廣大官兵的大事、好事,對維護官兵合法權益,減輕官兵及其家屬後顧之憂,增強軍隊吸引力凝聚力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會議要求軍隊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與國家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立法工作穩步推進。

  2011年11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軍人保險法(草案)》。會議指出,軍人保險立法是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草案較好地體現了軍隊特色,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草案內容總結了軍人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成功經驗,符合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現行軍人保險政策制度規定。

  2011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聽取了總後勤部廖錫龍部長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草案)》的説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聽取了委員們和相關部門以及部隊的意見後,對《軍人保險法(草案)》又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於2012年4月27日,一致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使惠及廣大官兵切身利益的軍人保險事業正式邁入法制化軌道。

  《軍人保險法》既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全國人民對廣大官兵關懷厚愛的生動詮釋,也是以人為本、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動證明。

  確立了軍人保險的法律地位。《軍人保險法》將經過多年運行和完善、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制度上升為法律,構建了具有軍隊特色的軍人保險制度體系,增強了政策制度的權威性和強制力。

  突出了國家的保障責任。《軍人保險法》明確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規定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再繳納保險費;將原來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都突出體現了國家對軍人保險的保障責任和財力支撐。

  拓展了軍人保險保障範圍。《軍人保險法》將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納入法律規範,為其建立養老、醫療保險等,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體現了國家對這個特殊群體的關心照顧,進一步減輕了軍人後顧之憂。

  服役時“傷有所保、亡有所償”,退役後“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隨軍未就業家屬“生活有補貼、養老和醫療保險不中斷”,這些廣大官兵最為關心的內容已經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中,也寫到了全軍將士及其家屬的心坎上。

  《軍人保險法》的誕生,標誌著軍人權益保障事業進入了新的時代。我們相信,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有力推進新時期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新發展,共和國將邁向更加和諧發展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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