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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役保險金一併轉給地方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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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難題有望解決。每年國防費中擬增加部分預算,用於退役軍人的社會保險補助;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有望享受到國家補助。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二次審議軍人保險法草案,提出了上述新內容。

  軍人社保金隨退役轉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彥林表示,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些地方提出,按照現行規定,軍人退役後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軍人退役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但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一些地方資金未能落實。

  胡彥林説,解放軍總後勤部已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在每年國防費中增加部分預算用於退役軍人的社會保險補助,當年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保險資金一併轉入地方。

  隨軍未就業配偶享社保

  草案初次審議時規定,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的,享受“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待遇”;“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有常委委員提出,應明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的繳費來源。

  對此,昨日二次審議的草案規定,“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王姝)

  ■ 焦點

  軍人傷亡保險費無需個人繳納

  昨日草案二審稿明確提出,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胡彥林説,有意見提出,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參加傷亡保險按月繳納傷亡保險費,退出現役時,未享受過軍人傷亡保險待遇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軍人傷亡保險費和利息。義務兵不繳納軍人傷亡保險費。這種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險,也與軍人職業性質不符,建議取消軍人傷亡保險個人繳費做法。

  對於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給付死亡保險金,草案初次審議稿作了原則規定。有意見提出,適當提高軍人死亡保險金給付標準。胡彥林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國家對因戰、因公死亡的軍人,不僅按規定向其保險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險金,同時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還可以給予撫恤金和烈士褒揚金。草案作原則規定是適宜的,具體標準可隨人均收入的提高,有所增加。

熱詞:

  • 軍人配偶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保險個人
  • 保險金給付
  • 就業
  • 傷亡
  • 烈士褒揚條例
  • 保險資金
  • 醫療保險費
  • 法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