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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制度建立傷亡保費國家承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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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6號主席令,公佈了這部法律。

  這部法律明確,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按照事權和財力相匹配的原則,將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範,保證軍人退役後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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