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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焦點三:王海劍是否應當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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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海劍存在依法從輕或者酌情從輕處罰的事實和理由。

  王海劍係初犯、偶犯,且犯罪前,一直品行端正。其以前的學校、村裏的村民,都自願請求能免除王海劍死刑。王海劍認罪態度良好,願意賠償損失。

  王海劍對2死15傷的結果存在主觀上的過失,絕對沒有蓄謀式的故意。王海劍在面對公檢法及辯護人時,多次強調只想把人震暈。為控制爆炸可能造成的嚴重結果,其于爆炸發生前將先前放置的15公斤炸藥取走10公斤,並採取以塑料包裹炸藥的方式降低了炸彈的殺傷力。

  公訴人反駁稱,辯護人提出理由皆不成立。對於案發前取走炸藥,沒有理由和依據。而對於用塑料包能降低爆炸效果的理由,只不過是其做炸藥時的一貫行為。王海劍實施爆炸手段惡劣、後果嚴重,不存在減輕處罰的情況,應立即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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