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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行兇 鋃鐺入獄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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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近日,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宣判了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一案。被告人張某因故意傷害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宣判後,被告人張某表示服判。

  2011年11月30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與同村村民郭某、郭某某酒後在被告人張某經營的麻將館內打架,在打架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拿出刀子,將郭某、郭某某二人戳傷後潛逃。郭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死者郭某係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致股動脈破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某某係銳器刺傷腹部致腹腔貫通傷構成輕傷,左上臂皮膚軟組織損傷,屬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家屬對受害方積極進行民事賠償,金額23.26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法,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鋻於被告人的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且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可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張某作出上述判決。(作者:鮑呈輝 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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