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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連洲:私募股權基金應該立法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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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首任組長王連洲認為,應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到基金法的規範體系。

  2011年1月,發改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規模5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企業接受強製備案、運作規範和信息披露管理;6月份天津又推出了地方版本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規定;2011年11月發改委下發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2864號文),股權投資企業強製備案制度由試點地區推廣至全國。

  王連洲認為,“2864號文”就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管理、資本募集、投資者人數限制、資産託管、信息披露都做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並通過備案和行業自律實施管理,體現了保護中小投資者、保護普通公眾免受欺詐和蒙受損失的監管核心理念,基本符合國際監管原則。

  “不過,僅憑一個部門的發文遠遠不能解決問題。”王連洲表示,這些政策無法全面覆蓋私募基金,僅限于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效力不足,難以約束規模日漸龐大的私募基金;同時改變不了政出多頭,基金無所適從的局面。

  他認為,正在修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望從法律層面改變這一情況。從幾個版本的初稿中可以看出,該《證券投資基金法》擬包括規範所有的基金類別:公募和私募,股權和證券,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基金等。

  不過,王連洲表示,打造“統一的基金法”具有較高難度。因為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在商業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相關領域的法律,監管部門、司法機構已經在這些法律基礎上,逐步建立了規章制度和司法解釋等較為完整的規範體系,市場參與者依據相關規範體系也建立了一定的交易模式。“在這個大環境背景下,如果想打造‘統一的基金法’,需要極為全面審慎的態度和高超的立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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