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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小額訴訟應注重保障低收入者的公平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2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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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經濟落後地區,1萬元可能是“鉅額”,如果一些基層法院為省事而濫用小額訴訟程序,可能會激化矛盾。因而,小額訴訟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二審,在一審草案引入小額訴訟制度後,二審草案將小額訴訟的標的額從5000元提高到1萬元。這意味著每年有百萬件左右的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會失去上訴權,其中將會有不少當事人屬於低收入者。

  這幾年,最高法院每次向人大作報告時,都會提到案多人少的問題,有的法官平均1天多就處理一起案件。將一些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採用一審即終審的小額訴訟程序,無疑能節約司法資源,緩解當前司法系統的緊張狀態。

  小額訴訟制度草案一審時,即在效率和公正之間存在很大的分歧,現在將標的額大幅提高,意味著擴大了範圍,將進一步提高效率。因而,如何防止這一制度在基層被濫用,如何注重保障那些低收入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值得思考。

  一般來説,1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案件中,低收入的當事人較多,他們往往也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比如,1萬元對打工者和拖欠其工資的老闆、單位來説,影響完全不同。因而,小額訴訟程序對低收入當事人的影響更大一些。

  如果,一審即終審,且存在司法不公的問題,那麼,低收入的當事人如何伸張他們的權利?顯然,這既需要更加公正的司法環境,也需要基於現實的考慮而完善相關司法救濟程序。防止一些基層法院為省事而濫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而激化矛盾。

  其一,民訴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該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含義很清楚,但“爭議不大”含義模糊,可能在當事人看來很有爭議的案件,但法官認為爭議不大,這種案件如果強制適用一審終審,糾紛並不容易化解。

  其二,這次將訴訟標的額從5000元提高到1萬元,也需要更完善的規定,以防止提高了效率損失了公平。

  中國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城鄉居民收入差別很大,對於經濟發達地區1萬元可能屬於“小額”,但對經濟落後地區,1萬元可能就是“鉅額”。以去年北京的人均收入統計為例,城鎮全年人均收入為3萬多元,農村為不到1.5萬,而甘肅這兩個數字則為1.5萬和3900元。對於北京的城鎮居民來説,1萬元尚且未必屬於“小額”,在一個甘肅普通農民眼中這兩年半的收入更不能算“小額”。而德國的小額訴訟標的額為600歐元,折合人民幣大約5000元,美國各州不同,從1000美元到5000美元的都有。

  由於小額訴訟一審即終審,1萬元對於收入不高的當事人而言並不是一筆小錢,如果判決不公對這樣的當事人損失很大,失去了上訴的機會,再審又難,很可能會迫使這些當事人走上信訪的路。

  為防止上述這些問題的發生,草案應該完善規定,當事人對法官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異議的,或許應當賦予其上訴的權利。對於1萬元的標的額問題,亦應結合人均收入狀況規定,對於標的額1萬元以下且不超過當地上年人均年收入的案件,一審終審。(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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