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國家版權局:刪除“原作者聲明不能使用”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自國家版權局3月31日公佈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並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以來,這部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就成了一些權利人、協會組織、唱片公司質疑的焦點。昨天,國家版權局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首度對這些被質疑的條款進行了回應。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表示,“原作者聲明不能使用”的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被刪除。

  互動會上,王自強首先強調了國家版權局“不是立法機構”,只是“部分承擔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的初步工作”。他表示,國家版權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權法律關係中不同利益者的協調者和平衡者”。

  對於草案會讓權利向集體管理組織傾斜形成“公權壟斷”的質疑,王自強解釋,國家版權局和集體管理組織並無直接人事聯絡。“版權局和5個集體管理組織,是監管和審批關係,這個關係在世界各國都存在。兩者之間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關係。只有部分退休員工在集體管理組織工作,但只是因為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權代表,這種現象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存在的。”

  針對音樂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意見,王自強表示,集體管理組織應該是著作權人的家園,但現在著作權人卻成為了集體管理組織的異己。他認為,應該把制度層面與執行當成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是制度本身的問題,二是組織執行過程中的不規範。不能因為執行的問題,就放棄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對草案中爭議較大的46、48、60、70條,王自強都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強調這些修改都依據了國際慣例,參考了美、德、日、韓等國和港臺等地區法規。

  針對46條在原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取消了“原作者可聲明不得使用”的規定,王自強表示,“包括美國、德國、日本、南非等都沒有這一條,大家可以去查閱,因為一旦有了這一條,就不叫法定許可了。”而為什麼教材、報刊轉載的規定中保留了這一條呢?他表示因為這些行動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東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樣的。但錄音不一樣,錄音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再創作,它的演唱者、錄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來的東西跟第一個錄音肯定不一樣。

  草案69條規定,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此規定被認為是對互聯網盜版的“庇護”。王自強解釋稱:“這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原則。對此不僅美國有如此規定,歐盟也規定了。我們的規定比它嚴格,只適用於‘單純提供技術’的服務提供商,只要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於69條。” 綜合本報記者王秋實商西新華社報道

熱詞:

  • 國家版權局
  • 原作者
  • 集體管理組織
  • 刪除
  • 使用人
  • 規定
  • 錄音
  • 著作權人
  • 再創作
  • 唱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