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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男子就醫時死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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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楊克元)精神病患者就醫死亡後,其父母將康復院和實施搶救的醫院訴至法院,索賠60余萬元。近日,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精神病康復院和某醫院分別賠償死者父母4.4萬餘元和10.3萬餘元。

  2005年3月,中年男子魏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康復院。2010年1月28日上午,康復院在查房時發現魏某有頭暈、伴嘔吐,嘔吐物黑色,臉色灰暗等症狀。上午11時,魏某的哥哥獲悉消息後來到康復院。康復院囑咐去外面醫院會診。12時,魏某在哥哥的陪同下去附近醫院就醫。經診斷,認為嘔吐待查,但告知病情危重。然而,魏某突然出現了神志不清,呼吸停止,心音消失,血壓測不出的危重症狀。醫院雖實施緊急搶救,但魏某仍因搶救無效死亡。

  去年3月,經法院委託,上海市醫學會進行了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康復院和醫院分別承擔主要責任中的30%和70%。

  死者父母均係80多歲的老年人,在失去兒子後,將康復院和醫院訴至法院,稱醫院未採取相應的胃腸減壓及預防嘔吐的措施,醫療技術過失明顯,屬於醫療事故,索賠損失6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魏某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導致主訴不明,以及自身病情突然發生變化等因素,給康復院的早期診斷和醫院的搶救等醫療措施造成困難,可適當減輕醫方的賠償責任。綜上分析,本起醫療損害事故是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和其他原因力競合的結果,既要考慮醫方的過錯大小,也要顧及患者自身的因素,據此認定醫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中,康復院承擔30%,醫院承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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