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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人卻不敢去拿贖金 洗劫被綁者後將其放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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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寧和菏澤的4名男子,預謀後綁架金鄉一名女子,在沒有拿到贖金的情況下,4人因害怕受害者家屬報警,在搶走受害者身上的首飾後將人放走。24日,記者從金鄉法院獲悉,法院一審以綁架罪判處牛某等4人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8月初,金鄉男子牛某提出和菏澤的田某、黃某、馬某合夥綁架他人的主意,經過尋找,牛某盯上了金鄉縣的李某,準備綁架後向其家人勒索財物。牛某為其他3人購買了匕首等作案工具。2010年8月19日,牛某還為3人指認了綁架對象李某及其妻子。2010年8月22日,田某、馬某、黃某駕駛一輛黑色別克轎車,在105國道與通往金鄉縣雞黍鎮醫院的交叉路口,將李某的妻子楊某綁架。牛某通過電話向受害者家屬索要現金40萬元,因擔心李某報警,4人沒敢在約定的時間去指定地點拿錢。

  在實施綁架過程中,4人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楊某的手、腳、口纏上,並搶劫了楊某隨身攜帶的金項鏈、金戒指、手機、現金等財物,價值人民幣8358元,後經鑒定楊某受輕微傷。在沒有拿到勒索款項的情況下,4人開車將受害人楊某扔在菏澤成武縣與曹縣交界處一條偏僻小路上,當日受害人楊某聯絡到家人後獲救。

  法院一審後認為,牛某、田某、黃某、馬某4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已構成綁架罪。4人對楊某綁架成功後,在楊某精神受到恐懼的情況下又對楊某隨身攜帶的財物、現金實施搶劫,數額較大。據此,依法判決牛某等4人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4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並上訴,濟寧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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