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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污染誰治理"罪犯受到刑事處罰後 仍須承擔民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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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25日消息:污染清理好了,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處罰,但清污費用卻要由財政埋單,青浦區檢察院由此啟動民事督促起訴程序。

  大多數單位嫌麻煩放棄追償

  根據我國相關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污染治理應採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但一些人為污染環境案件中,部分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認為清污是指令性任務,對於清污費用多采取申請財政報銷,或因為民事訴訟麻煩,或認為集體遭受點損失並無大礙而放棄追償的權利。

  除了政府機關外,青浦區檢察院在辦理這起案件時還發現,有些受損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則是非國有公司,不符合被督促起訴的主體資格。而在符合主體資格的督促起訴單位中,大多數單位表現出並不積極的態度。

  面對這種現狀,檢察官多次上門耐心解釋,聽取意見。經過真誠有效的溝通,最終上海市堤防(泵閘)設施管理處、青浦區河道水閘管理所、青浦區朱家角鎮環境衛生管理所三家單位成為首批督促起訴的單位。青浦區檢察院也向這三家單位制發了督促起訴的檢察建議書,建議他們對顧某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其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

  經法院調解幾家單位獲賠5萬餘元

  檢察機關督促起訴的同時,在檢察建議中為幾家單位詳細説明了起訴應注意的相關事項。上海市堤防(泵閘)設施管理處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中,詳細寫明了因治污而發生的詳細費用,其中包括安排人員晝夜現場檢測的加班費、增加耗用電費等共9512元。其他幾家單位也根據檢察機關提供的材料,在民事起訴書中詳細列明了因此次治污而産生的相關費用。

  這幾起案件訴至法院後,由於顧某正在看守所服刑,不能正常到庭應訴。檢察機關又與法院、看守所等部門協商,最終確定在看守所內開庭審理案件。考慮到顧某尚在服刑期間的狀況,幾家單位與顧某均同意以調解方式結案。

  “儘管這幾起民事訴訟只討回了5萬餘元的賠償,與顧某污染環境造成的38萬餘元的經濟損失相差較大,但也算是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顧某環境污染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損失。”承辦此事的檢察官告訴記者。

  相關鏈結督促起訴

  民事督促起訴,即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産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案件性質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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