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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患病,單位解除合同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新聞網數字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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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青年王某問:2003年10月份其到一外資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2006年10月份合同期滿後,雙方再次簽訂了期限為十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9月份,王某查出患有乳腺腫瘤疾病,此後王某住院治療,再未上班。期間公司支付工資到2011年3月份。2011年7月份,公司通知王某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做法合法嗎?王某該怎麼辦?

  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孫洪寬律師解答:可以肯定的是,公司在未對王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職工患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醫療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合同。王某患病時已在該公司工作了七年,按照規定醫療期限為九個月,即王某的醫療期計算到2011年六月份。在這期間,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現在王某的醫療期未滿,公司就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顯然違法。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醫療期滿,公司也無權自行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必須先對王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來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王某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公司應當終止勞動關係,為王某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如果王某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應當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發給王某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鋻於王某患的是腫瘤疾病,公司應額外增加不低於50%的醫療補助費。因此建議王某和單位進行交涉,交涉不成可以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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