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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記者正當採訪權利不容侵犯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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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正當採訪權利不容侵犯

  怡然

  和平時期的新聞記者,竟然有成為“高危職業”之虞。這些年,“打記者”“抓記者”之類的惡行頻頻被曝光,且頻率有不斷加大的態勢。“企業保安打記者”“大巴司機打記者”“娛樂圈明星打記者”“醫院員工打記者”,乃至不久前的“房管局副局長持槍打記者”,此類惡性事件層出不窮。如今,又添上新續篇:大連足協秘書長拳打腳踢女記者!

  何等粗暴,何等蠻橫,又何等可怕!這些打人者,尤其是某些官員,豈是僅僅打了一個記者,冒犯、得罪的是社會大眾。

  記者所行使的採訪權、報道權、評論權,由黨和人民賦予、社會讓渡。人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這“四權”中的部分權利通過大眾媒體、通過新聞記者的責任擔當得以兌現。記者在履職過程中,代表的不是個人,而是承擔著公眾的託付,維護著人民的利益。而其工作的前提條件,甚或最基本的底線,是自身的安全保障。若連起碼的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如何能順利、出色地履職?

  也有人這樣説,記者被打,折射新聞的進步。要是新聞報道沒有“活力”和“火力”,總是鶯歌燕舞,風花雪月;要是輿論監督沒有威懾力和震撼力,軟弱無能,不見實效,那麼誰會打記者?此話貌似有幾分理,卻頗有些自我解嘲的意味和無可奈何的辛酸。確實,這些年,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在受到公眾歡迎之餘,也“得罪”了某些不當獲利者、為非作歹者,於是他們將媒體和記者視為眼中釘,恫嚇威脅者有之,腐蝕收買者有之,軟硬兼施者有之,大打出手者亦有之。但是,以拳頭武力對待記者,恰恰是怯弱心虛的表現,而且錯上加錯、罪上加罪。

  不過,現在需要分析探究的一個問題是,記者被打事件何以屢屢出現,禁而不止?以筆者之見,這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和我們的某些官員對待記者的態度和作風有關。善待媒體、善待記者,對他們還是相當艱難的事情,對輿論監督不以為然,對記者的“揭短”耿耿於懷。二是與法治手段不力也不無勾連。2009年施行的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但至今缺乏剛性十足的法制支撐和配套舉措。上月的全國兩會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的領導還在強調説“我們會依法維護記者的採訪權益”,但此後記者採訪被打事件仍不時出現,反襯了這樣的“強調”多少有點蒼白。

  合法履行正當採訪權的記者不能無辜挨打,白白流血!朗朗乾坤下,記者不該淪為“高危職業”!在依法查處、打擊不法分子的同時,是趕緊依法保護新聞記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任何侵犯,以法制和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四權”。

熱詞:

  • 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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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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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